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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guī)章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瀏覽次數:279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03號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1年8月23日建設部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九月四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質量和應用的監(jiān)督管理,節(jié)約用水,根據《城市節(jié)約用水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刪除第二條中的“《通知》和《規(guī)定》的”。
三、將第四條中的“凡《通知》限定期限以前竣工的房屋”修改為“原有房屋”。
四、刪除第五條。
五、刪除第六條中的“第四條規(guī)定的”。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仍安裝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經主管部門認定屬于設計或者施工單位責任的,由責任方賠償房屋產權單位全部更換費用和相關的經濟損失?!?/P>
七、刪除第十條中的“或其授權的部門”;并在“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3—5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30—100元的罰款”后增加“最高不超過30000元”。
八、刪除第十二條。
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和節(jié)水管理部門對本辦法具體組織實施?!?/P>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fā)布?!?/P>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1992年4月 17日建設部令第17號發(fā)布,2001年9月4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質量和應用的監(jiān)督管理,節(jié)約用水,根據《城市節(jié)約用水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產品生產、銷售以及設計、施工、安裝、使用等全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用實施統(tǒng)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新建房屋建筑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繼續(xù)安裝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簡稱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門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
第四條 原有房屋安裝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分期分批進行改造。
第五條 公有房屋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所需要的更新改造資金,由房屋產權單位和使用權單位共同負擔,并與房屋維修改造相結合,逐步推廣使用節(jié)水型水箱配件和克漏閥等節(jié)水型產品。
第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仍安裝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經主管部門認定屬于設計或者施工單位責任的,由責任方賠償房屋產權單位全部更換費用和相關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應當責令房屋產權單位限期維修或者更新。
第八條 房屋產權單位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出現質量問題,在質量保證期限內生產企業(yè)應當對產品質量負責。由于產品質量原因引起漏水的,生產企業(yè)應當包修或者更換,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3—5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30—100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ㄒ唬惭b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ǘ┪窗锤赂脑煊媱澑鼡Q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ㄈ┰谙薅ǖ钠谙迌任锤鼡Q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ㄋ模β┧畤乐氐姆课荼闫魉浜团浼窗雌谶M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第十條 按本辦法征收的加價水費按國家規(guī)定管理,專項用于推廣應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更新改造淘汰便器水箱,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jiān)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和節(jié)水管理部門對本辦法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