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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yè)資質等級標準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yè)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
特級資質標準:
1、企業(yè)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yè)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yè)近3年年平均工程結算收入15億元以上。
4、企業(yè)其他條件達到一級資質標準。
一級資質標準:
1、企業(yè)近5年承擔過下列11項中的6項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3萬噸或內河5000噸級以上碼頭;
(2)5萬噸級以上船塢;
(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
(4)沿海5萬噸或內河1000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噸級以上船閘或300噸級以上升船機;
(6)500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5萬平方米以上港區(qū)堆場工程;
(9)1000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3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單項合同額沿海1億元以上或內河5000萬元以上的港口與航道工程。
2、企業(yè)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總工程師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本專業(yè)高級職稱;總會計師具有高級會計職稱;總經濟師具有高級職稱。
企業(yè)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2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5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0人。
企業(yè)具有的一級資質項目經理不少于15人。
3、企業(yè)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企業(yè)凈資產6000萬元以上。
4、企業(yè)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5億元以上。
5、企業(yè)應具有以下3項中的2項以上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1)架高50米以上打樁船或200噸以上起重船;
(2)1500立方米/小時或8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3)水上定位儀(GPS)、測深儀(多波束或雙頻)或全站儀。
二級資質標準:
1、企業(yè)近5年承擔過下列11項中的6項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1萬噸或內河3000噸級以上碼頭;
(2)1萬噸級以上船塢;
(3)水深>3米的防波堤300米以上;
(4)沿海2萬噸或內河300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300噸級以上船閘或50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
(6)200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0萬平方米以上港區(qū)堆場工程;
(9)500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1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單項合同額沿海4000萬元以上或內河2000萬元以上的港口與航道工程。
2、企業(yè)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本專業(yè)高級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yè)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人員不少于18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40人。
企業(yè)具有的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于10人。
3、企業(yè)注冊資本金2000萬元以上,企業(yè)凈資產2500萬元以上。
4、企業(yè)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億元以上。
5、企業(yè)應具有以下3項中的2項以上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1)架高30米以上打樁船或80噸以上起重船;
(2)500立方米/小時或4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3)水上定位儀(GPS)、測深儀(多波束或雙頻)或全站儀。
承包工程范圍:
特級企業(yè):可承擔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內容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筑物、筒倉、船塢、船臺、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筑設備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等。
一級企業(yè):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yè)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內容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筑物、筒倉、船塢、船臺、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筑設備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等。
二級企業(yè):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yè)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沿海3萬噸級和內河5000噸級及以下碼頭、水深 < 6米的防波堤、5萬噸級及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1000噸級及以下船閘和300噸級及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5萬噸級和內河1000噸級及以下航道工程、600萬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16萬平方米及以下港區(qū)堆場工程、1200米及以下圍堤護岸工程、4萬立方米及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筑設備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